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702民初9830号
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宁镇南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9月25日,被告购买原告的中麦895小麦种子4000斤,欠款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返还,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小麦种子款6000元。
被告**良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徐德国系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顾问,并销售小麦种子(中麦895),***通过他人介绍与徐德国认识。2015年9月25日,***购买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中麦895号种子3000斤,单价每斤2元,***收到货后,***向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天中种子公司中麦895种子款陆仟元(¥6000元),***,2015年9月25号。后经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催要货款未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小麦种子3000斤,价值6000元未付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为据,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欠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该款被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0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