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执异202号
异议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
法定代表人:岳岗峰,该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亮,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源街南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住所地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
法定代表人:武继生,该矿矿长。
在本院执行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马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并仲裁字第609号裁决一案中,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对本院冻结其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称:工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工会经费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光彩事业基金是工会内设基金,基金源于员工捐款,用于员工之间帮困互助,属于会员所有。申请解除对工会及光彩事业基金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马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并仲裁字第609号裁决。裁决生效后,大同市马口煤矿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8)晋02执字***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58899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48456元,执行费2398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10月24日本院冻结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账户(账号:157103010300000057***6)的存款260万元,实际冻结49715.71元;冻结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马口煤矿光彩事业基金委员会账户(账号:157103010300000010208)的存款260万元,实际冻结42636.36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提交了证据,可以证明是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与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马口煤矿光彩事业基金委员会开设的专用账户,其账户上的资金是来源于单位划拨、工会会员缴纳以及个人捐款。此专用账户资金与大同市马口煤矿的经营资金无关。故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同市马口煤矿工会委员会账户(账号:157103010300000057***6)和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马口煤矿光彩事业基金委员会账户(账号:157103010300000010208)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段力平
审判员***
审判员薛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