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马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XX街。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麟,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住,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XXX县/div>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矿矿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马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并仲裁字第609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给付工程欠款2158899元及利息,负担仲裁费48456元。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发出了执行裁定书。
3.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名下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共冻结银行账户金额12276.25元。
4.本院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后前往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核实,该煤矿名下登记的位于大同市平城区花园里12-1-4号、大同市平城区楼房巷新3-1-12号系大同市马口煤矿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大同市平城区楼房巷新3-1-12号已被拆迁且转化为个人财产,大同市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与管凤鸣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5.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到大同市马口煤矿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了解到该矿于2019年6月停止生产,开始拆除设备,2019年10月关闭井口,所拆除的设备大部分调拨其上级单位地煤公司其他矿井使用,其余设备全部报废。
6.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李东进行高消费。
7.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宋玉麟,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但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寄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6月3日共向申请人偿还120万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李钧审判员兰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