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润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马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60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马口煤矿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剑峰
审判员 高存慧
审判员 雷剑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