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俊与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扬仲裁字第1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扬仲裁字第18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国凡
审判员 秦集成
审判员 阮 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