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72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07月0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30日、2022年8月23日,先后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 2.2022年6月30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号机动车,本院已至扬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 三、2022年11月11日,本院至被××人××户籍地基层××扬州市××区宜陵镇社区进行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系空挂户该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却、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即上述两公司破产案件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均已破产债权,其中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终极破产程序,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已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7290.00元,已执行到位2141.8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012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滕 云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