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却。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字第5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扬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697386.48元,相关费用33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6日、2月15日、4月22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网络支付结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于2022年4月7日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调查,未查找到该企业,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将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立案受理上述破产申请,目前正在破产审查过程中。 五、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却发出限制消费令,该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发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2011)***字第5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都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