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恢59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