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恢59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