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焦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却。 被告: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建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336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60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建分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胡少魁 审判员  *** 审判员  邱 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