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12执2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向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乔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世纪康城。
法定代表人:张郡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到位241668.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12执26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明礼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