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7民初7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仓上村。
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17875Y。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兼国,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浮山县城内栖风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
第三人:盖延红,男,71岁,汉族,住浮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兼国、盖延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对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  光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吉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