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89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泽蓉,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应结合案涉《项目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合同效力及已生效法律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进行处理,原审未审查案涉《项目部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书》的合同效力,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张利平审判员朱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燕
书 记 员 石   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