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17875Y。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平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3154413M。
法定代表人:孔德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爽,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1983年9月4日生,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一审被告:吴华清,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华清、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朱永超
审 判 员 王道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天
书 记 员 冯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