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州市水利局、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7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水利局,住所地深州市长城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代会昶,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涛,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州市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深州市长城西路35号。
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水利局、深州市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冀1182民初7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州支行银行存款57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州市水利局同意按照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州市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州支行银行存款5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康彦龙
审 判 员  孟祥彦
人民陪审员  李泽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