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9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8年2月22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坤,男,汉族1996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生,住山西省乡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7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身份证号:4209821965********。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5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1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等15人与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晋1029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等15人工资款517700元、案件受理费4649元,共计522349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等15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25521.09元,本院已扣划25521.0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向乡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但因该工程尚未进行决算和审计,暂无法处置。 五、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等15人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其对本院调查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晋1029执4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等15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等15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