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482民初129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南关西街26号。 被告: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33010923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1787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地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9352元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9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由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汝州市二里店游园垃圾中转站公厕进行工程建设。随后,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建设。原告完工后,2021年1月29日该项目审计完毕。至今二被告尚欠原告169352元工程款。项目发票已经开完,由于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联系不到人,申请把后续款项直接转入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地远公司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经他人介绍,借用地远公司的资质承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的汝州市城区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项目。地远公司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原告***实际投资施工。2021年1月29日,各方签订《汝州市二里店游园垃圾中转站公厕工程结算审定表》,审定金额为711872.96元。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9日分二笔向地远公司转账333472.13元和137047.87元共470520元。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2月28日又向地远公司转账10000元,2023年2月23日向地远公司转账10000元,2023年8月4日向地远公司转账20000元,之后支付给地远公司32000元。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共计支付给地远公司542520.53元,下余169352.43元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借用地远公司的资质承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的工程项目,由地远公司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原告***实际投资施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事实的合同关系,故***和地远公司系转包关系。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在欠付地远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故原告***要求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支付1693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693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4元,由被告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注明法官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