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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与荆州市荆路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民初1413号 原告: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副主任。代理期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荆州市荆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诉被告荆州市荆路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十堰市畅美公路养护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