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522民初1281号
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慧通公司)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被告红旗渠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婷、完颜永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坏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工程为总包干价688,800元,悬吊系统安装完毕付至合同额的80%,闭水试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95%,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在2018年4月将悬吊系统安装完毕后即离场,本案项目尚未进行闭水试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至合同额的80%即551040(688,800元×80%),扣除被告已给付的280,000元,被告再给付271,040元即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部合同金额支付未付工程款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因漏水产生维修费用110,000元应予扣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该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6日,原告河南慧通公司(乙方)与被告红旗渠建设公司(甲方)《施工合同》,被告红旗渠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安阳德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万台专用车项目专用车联合厂房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为总包干价688,800元,如因甲方设计变更或施工障碍整改等而需增加的材料、工时,其费用由甲方负担;付款时提供同等金额11%的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同时约定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即日内付至合同额的60%,悬吊系统安装完毕付至合同额的80%,闭水试验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4月悬吊系统安装完毕后原告公司人员离场。2018年2月13日、8月2日和12月29日,被告公司分三次给付原告2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河南慧通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材料报审表、检验报告、银行转账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1,0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文光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