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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致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7执1622号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址,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上海农商银行长征支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58898.83元,但已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的住所地非实际经营地,目前被执行人无实际经营地。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7执16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海波 审 判 员 张 凯 审 判 员 徐 谦
法官助理 鲍 聪 书 记 员 潘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