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07民初26549号
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程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于被告已明确表示认可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以及返还货款45万元两项诉请,且经审查,原告的该两项主张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均予以认可。综上,本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致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万元。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娟
书记员 陆嘉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