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涿州市众合昌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涿州市长城保温建材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1民初5343号
原告:涿州市众合昌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刁窝镇万全庄村万泉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G12416W。
法定代表人:杨启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长城保温建材厂,地址涿州市百尺竿镇大邢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1MA09MNA87F。
经营者:张玉楼,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5716947X。
负责人:汤东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慧,公司员工。
原告涿州市众合昌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长城保温建材厂、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涿州市长城保温建材厂、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众合昌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众合昌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涿州市长城保温建材厂、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邢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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