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通州区张芝山通达电讯经营部、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3462号
原告:通州区张芝山通达电讯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RY1YG98,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路西
责任人:顾严春。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5716947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6号楼。
责任人:汤东健。
被告:石家庄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99230116A,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牛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俊磊。
被告:河北展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EUB0P8C,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82号盛典苏州4号楼5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平印。
被告: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98022473F,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宝。
原告通州区张芝山通达电讯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福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展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通州区张芝山通达电讯经营部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学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郁佳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