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2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勇,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豪,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摇,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伟,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南环路白坪小区A区1号楼四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王改珍,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摇、王新伟、***、吴志勇、王豪、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