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18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9975150N,住所地:登封市南环路白坪小区A区1号楼四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