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5029号
原告:***,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白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17222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戈,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南环路白坪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997515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新天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白坪乡白坪街(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0637427M。
法定代表人:*占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登封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登封新天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