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与史向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与史向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811号
原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南环路白坪小区A区1号楼四层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向听,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生。
原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向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余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