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513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常保栓,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利名,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才诉被告***、常保栓、*利名、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