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盛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345号
原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嵩山北路152号索克嵩山大厦14层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41891H。
法定代表人:郝云疆,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鸿昌
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38549R。
法定代表人:姚金贵,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陈金霞
审判员  王军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