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盛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520号
申请人: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索克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41891H。
法定代表人:郝云疆,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38549R。
法定代表人:姚金贵,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595333.0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595333.0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