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嵩山北路152号索克嵩山大厦14层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4188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生,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3854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万,1991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预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正意见书,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人未到庭接受质询程序是否合法、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中单列工程造价部分的处理是否有合法依据,需进一步查明。另外,对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整改费用,一审法院应予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云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