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建民、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民辖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民,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任建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民初40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任建民上诉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仲裁委员会。
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27.1项约定:“工程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该条款属于仲裁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对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民初406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