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建民、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民,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任建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16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任建民上诉称,1.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不当得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2.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调解不成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该条款为有效仲裁条款;3.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建民签订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作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应当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并非因上诉人与第三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原审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邵珊
书记员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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