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财保58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力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宋村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5J8H45X。
法定代表人:宋昳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建设南路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31939575。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6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号共计16.6万元予以冻结:
一、户名: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账号:00×××12;
二、户名: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00×××18;
三、户名: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中牟支行,账号:25×××16。
同时,申请人郑州力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16.6万元保函(保单号:AZHZZ01Z0120Q0002980)作为担保。
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2020年04月24日,申请人郑州力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号共计16.6万元的冻结:
一、户名: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账号:00×××12;
二、户名: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00×××18;
三、户名: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中牟支行,账号:25×××1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