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18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31939575。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14层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0055461T。
法定代表人:杨风仙。
关于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5万元及赔偿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共计25万元。因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显示被执行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一)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并张贴失信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本案债权尚余211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慧政
书记员张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