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17号
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凤仙。
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正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三十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