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1633号
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其他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庞全国
审 判 员 丁玉东
人民陪审员 董银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