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1633号之一
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宇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超,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70万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合村并城建设项目南区16号地块安置区工程(以下简称“安置区工程”)。第三人承包后,将工程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与第三人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作为原告该工程的项目主管进场负责施工,原告按质保量完工,现工程已交付业主方使用。后原告多次向第三人催促支付工程款,第三人均以被告已将款项领取为由推脱。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被告拒不配合到第三人处核对账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已于2019年8月30日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法律关系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管辖权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本次起诉仅仅换成了不当得利的案由,企图规避管辖问题。综上,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案理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由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应当由民权县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同时结合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故本案不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均显示被告的住所地为民权××××付庄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虽然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约定,但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为由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全国
审 判 员 丁玉东
人民陪审员 董银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