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5民初4969号
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中心大街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0700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小学路西段26号胡同22号。身份证号:411425198108130011。
第三人:***,女,1975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第三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东明路国奥世家南院第一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8435618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勇
审判员何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