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竟中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5民初4989号
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睢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中心大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竟中良,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第三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明路国奥世家南院第一间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竟中良、第三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