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425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滨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66451314B。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8435618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建罚决字[2019]第08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虞建罚决字[2019]第08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份开工建设“虞城县中天广场”3#5#楼工程至今未办理该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虞建罚决字[2019]第08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立即停工,协助建设方补办相关施工许可手续;2、对当事人(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壹万玖仟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虞建罚决字[2019]第08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虞建罚决字[2019]第0806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海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