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25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虞城县东明路国泰世家南院南第一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4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发出查找和悬赏公告。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处置,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余永军
审判员 史远景
审判员 丰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