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4550号
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志锋。
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正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段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