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陶冬记、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冬记,男,1971年12月14日,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陶东亮,该公司董事长。
陶冬记与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豫0192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陶冬记返还借款408,757元。因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陶冬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郑州市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前往被执行单位执行,未发现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线索。
六、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陶冬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法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