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暂无证券、房产、土地、股票等登记信息。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苏守哲 审判员 : 林 晖
书记员 :原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