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91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陶庄4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8710418XL。
法定代表人:陶**,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50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李娇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房屋[豫(2018)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一套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50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将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李娇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房屋[豫(2018)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