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陶庄4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陶**。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03800元及利息、缴纳申请执行费595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8日、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15日,向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陶庄47号附1号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人员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被执行案件,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