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亮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2民初1160号
原告:***,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陶庄**附**。
法定代表人:陶**。
原告***与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业务与被告熟识,后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5年7月15日和7月16日,原告共向被告转账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财务印章收据一份。约定月息2分。之后被告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陶**认识,2015年7月13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并向原告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肆拾万整(400000),月息二分(半年付)”。2015年7月15日、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辽河路支行,户名为原告***、银行账号为62×××62)分两笔向被告(账户尾号为2880、户名为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共计400000元。
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公司财务人员为付留珂。2016年1月13日、2016年7月13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8月12日、2018年1月13日,付留珂分别向原告转账48000元、48000元、48000元、48000元、48000元,备注均载明“半年利息”;2019年2月2日,付留珂向原告转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个人资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实际支付利息,可以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收据中还写明“月息2%(半年付)”,该约定系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被告也已实际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份,本案原告仅主张2018年7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2月22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2月22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被告河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焦静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