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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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民初1757号之一
原告: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
海市欣梦园小区4号楼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3940070015。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生,锦州市太和区营盘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辽宁省凌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
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554228Y。
负责人:于波,公司经理。
原告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凌海市腾达网络通讯服务有
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佟思儒
书 记 员  王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