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3377-3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8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赵志,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溱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磊,男,出生于1982年3月14日,汉族,住,住河南省新密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万赢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梁鑫晖(实习),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与花园路交叉口iv>
法定代表人:于东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梁鑫晖(实习),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
住;'>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第四村民组iv>
法定代表人:王松森。
原告***诉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豫0183民初337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702********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702********的冻结。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