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财保681号
申请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溱水路西段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56372123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773675157R。
法定代表人:尚金坡。
申请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2087004852021000068)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